银保监办发〔2021〕128号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二、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三、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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