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1〕181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现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1月16日

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汽车智能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汽车雷达,是指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在机动车出厂前完成装载及功能性、安全性测试,为机动车智能驾驶提供辅助手段的无线电定位业务移动电台。

 

第三条规划76-79GHz频段用于汽车雷达,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防撞、盲点探测、变道辅助、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行人探测等。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该频段不能用于其他类型陆基雷达,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第四条在76-79GHz频段内设置、使用汽车雷达,无需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汽车性能、安全驾驶、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电磁环境辐射限值的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汽车雷达设备应当符合“汽车雷达的射频技术要求”(见附件1),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六条设置、使用汽车雷达不得对同频段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固定、移动、卫星固定、业余、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七条为保护工作在同频段的射电天文业务,装载汽车雷达的车辆不得驶入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见附件2)。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上述干扰保护距离作为划设当地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汽车雷达和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应当通过采取主动式、被动式或数字技术等干扰规避措施(见附件3),提高汽车雷达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减少或预防工作在同频段汽车雷达之间可能产生的有害干扰。

第九条汽车雷达和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应在车辆等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中,特别说明使用汽车雷达实现的不同自动驾驶等级功能存在局限性,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避免由于汽车雷达之间的干扰而产生交通安全隐患或者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设置、使用汽车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汽车雷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配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符合原规定且已投入使用的24.25-26.65GHz频段车载雷达设备,以及在我部2019第52号公告实施前(2019年11月19日)已投入使用的76-77GHz频段车辆测距雷达设备,原则上可用到报废为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汽车雷达的射频技术要求

2.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及与汽车雷达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3.汽车雷达的使用及干扰规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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