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能源保供《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4-24 08:51:55

各相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全市能源领域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切实保障全市能源供需安全有序、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启用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04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现就本市重点能源保供企业能源保供《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范围

本市重点能源保供企业可以为自有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申请《通行证》,企业名单见附件1。名单中已列入本市《〈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和重点企业“白名单”》(沪肺炎防控办〔2022〕335号)的企业,继续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重要生产物资”类别予以办理,申领事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通知。名单中的城镇燃气企业及其他能源保供企业申领事项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名单根据能源保供需要动态调整。

二、申请办理条件

(一)建立本市能源保供车辆和人员的“白名单”信息库。纳入《通行证》申请办理范围的能源企业(以下简称“能源企业”)应根据制证要求梳理本企业及承运企业车辆和人员信息,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我委,经审核后汇总至我委形成能源企业“白名单”。“白名单”根据能源企业报送及审核情况动态调整。列入“白名单”的车辆和人员具备通行证申请办理条件。未列入“白名单”的,不得申请。

(二)能源企业申请办理《通行证》,必须同时提供对应车辆和人员的专项疫情防控、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方案,并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1)。能源企业应按照“非必要不申请”原则,从严从紧申请办理《通行证》。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的,不得申请办理。

三、申请办理材料与程序

(一)能源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登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fgw.sh.gov.cn)自行下载《能源保供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详见附件2)按要求填写,将申请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附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本企业营业执照、承诺书、车辆行驶证信息、专项疫情防控、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方案,驾驶员身份信息,驾驶员48小时核酸证明、24小时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为承运企业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关承运合同以及承运企业营业执照、承诺书。

城镇燃气企业申请电子邮件地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3472653758@139.com

城镇燃气企业咨询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3472653758

其他能源保供企业申请电子邮件地址(市发展改革委):

guanxf@fgw.sh.gov.cn

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

23119468 18117590149

各能源企业申请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我委审核后,汇总至我委纳入《通行证》系统“白名单”信息库。

(二)该企业驾驶员按《工作通知》要求,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进入申请页面前,驾驶员必须阅知并确认“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

(三)该企业驾驶员进入申请页面填报基本信息后,根据物资类别,选择“能源保供”进行分类匹配,信息自动进入我委《通行证》系统后台。

(四)驾驶员申请信息录入《通行证》系统后,经“白名单”信息库比对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后续防疫管理要求

(一)获得《通行证》的能源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防疫要求,确保车辆和人员落实防疫管理措施,做好驾乘人员教育和防护;严格按照填报的始发地、目的地尽快执行点对点运输任务,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车辆不用于其他用途;做到定人、定车、定检、人车闭环运行,运输前后要做好车辆消杀,运输中尽量做到人员不下车,司乘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居住,尽量减少与社会人员的接触。

(二)对司乘人员核酸检测信息与申请信息不符、违反当地防疫要求的,经查实后将该车辆和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或人员不再予以生成《通行证》。

(三)对能源企业未落实专项疫情防控、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方案或承诺事项的,经查实后将暂停该企业《通行证》申请办理,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通行证》后续管理与时效、与现有制度的衔接、车辆通行管理等事项按《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重点能源保供企业名单

2.承诺书

3.能源保供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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