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22-04-26 08:12:29

银保监发〔2022〕8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风险可控”的交通运输资金保障和运行管理体制,提高公路建设融资的市场化和可持续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公路交通建设,推动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公路交通发展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方面要充分认识促进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交通作为中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作用,不断增强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重大战略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聚焦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公路交通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市场规律持续深化公路投融资改革,合理筹划、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公路项目商业可持续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二、积极做好对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服务京津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以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综合立体交通走廊、革命老区公路等为重点,支持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和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支持具有国家高速公路分流作用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

(三)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四)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

(五)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六)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七)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及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收费公路资产特性、运营情况,在符合公路收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收费公路存量债务接续,防范化解收费公路存量债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三、优化公路交通投融资环境,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加强公路交通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不断完善行业发展政策、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公路重大工程建设,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有效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

(九)完善公路项目市场化运营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路市场化运营模式,科学规范公路收费,持续发展自主经营,积极拓展路衍专营。通过结合地方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公路交通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大力发展路衍专营经济。路衍专营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发展,要做到独立运营,分账管理。

 

(十)建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的全覆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管理,按规定将通行费收入和有关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测算偿还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在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由依法确定的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适度进行市场化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行费等收入和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实行分账管理,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包括路衍专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保险机构融资。

(十一)切实加强资金协同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公路发展规划与资金保障协同机制,强化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强化项目资本金的合规性约束,严禁违规将各类债务资金转为项目资本金。加大车购税向中西部和东北部的补贴倾斜力度。凡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严格评估项目预期收益,落实好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通车多年但通行费收入未达预期或收支仍存在缺口的项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研究债务化解方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二)深化可行性研究论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公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按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测算项目交通量、通行费收入等,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质量。

(十三)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项目建设审核,严禁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切实落实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四、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做好风险管控

(十四)严格做好融资审核。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重点审核项目合法合规性、资金充足性、效益稳定性等,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资金使用进度,以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发放贷款,严格贷款支付审核,监督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坚决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各项要求,不得违规提供融资。

(十五)加强工作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银保监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企业和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探索对公路建设运营企业建立“白名单”制度,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 交通运输部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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