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7-18 08:21:46

沪商市场〔2022131

各区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的转变、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决策部署,用足用好《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相关政策举措,进一步提升本市汽车消费质量,优化汽车消费环境,拟开展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以汽车消费作为优势发展领域,消费供给丰富,首发经济突出,市场主体集聚,营销模式创新,市场环境优越,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商圈、街区、园区、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汽车经销商集聚区可申报创建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

区域所处街道、镇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区域及区域内的汽车销售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参与申报:

(一)区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区域内汽车经销商数量不少于5家;

2.2021年以来,区域所在街道、镇政府组织过汽车促消费专题活动,成效明显;

3.区域所在街道、镇政府出台或实施过汽车销售行业相关扶持政策举措,且现行有效;

4.区域内建有消费法律援助机制、调解场所、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对于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5. 2021年以来,区域内未发生过汽车消费相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经销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区域内汽车销售商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进行过企业信息备案;

2. 区域内汽车销售商建有投诉响应机制和配置相应的投诉处置,做到及时、有效处置;

3. 区域内汽车销售商建有政策及管理信息获取机制,及时了解和获取政府管理部门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管理信息,及时向行业协会等报送汽车销售及库存数据。

三、申报程序

市商务委委托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区创建标准,开展示范区创建相关具体工作。

(一)材料准备。各区商务部门动员相关街镇、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工作。街镇政府填写《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1),并组织区域内汽车经销商填写《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企业信息表》(附件2),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形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申报表》;

2.“申报表”填报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3.相关企业《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企业信息表》;

4.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信息表”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二)材料报送。街镇政府收集汇总纸质申报材料后,于7月22日前交至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不接受企业分别递交材料)。

(三)行业评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对申报区域进行实地走访,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商务委。

(四)结果发布。市商务委结合本市购物节总体安排,适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宣传发布。

(五)动态调整。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期一年,创建期内申报主体不再符合创建条件的,取消创建资格。

 

附件:1.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申报表

          2.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企业信息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27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杨松 23110634

        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 陈健 65370515-807


附件下载:

附件1: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申报表.docx

附件2:上海市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创建)企业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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