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后,2011年1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1月23日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印刷企业,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是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突出、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供给优质、安全发展的现代化印刷企业。

第三条 通过建设一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深化印刷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印刷业改革创新,更好承担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示范引领、有进有退、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优先。导向意识鲜明,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为人民提供高质量产品服务。模范遵守印刷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承印产品内容核查纠错机制,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较高水平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济效益显著。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效率效益持续提升,规模实力不断壮大,企业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经济指标位居行业前列,出版物印刷企业和数字印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以上,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8亿元以上。

(三)发展动能强劲。践行文化数字化战略,在按需印刷、个性定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培育新业态,以数字化赋能生产和管理取得成效。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扩大绿色印刷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

(四)供给质量优良。坚持质量第一,以印刷精品、优质服务奉献人民,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能力和较高的质量控制水平。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不断适应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印刷需求。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或其他重要印刷质量奖项,通过有关认证或评价。

(五)人才队伍过硬。崇尚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具有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印刷业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技术技能人员和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均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研发设计人员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机制完善。

(六)内部治理科学。不断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具备较高企业战略管理能力,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企业文化积极健康,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近两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分为4类,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障支撑类。积极承担党和国家各类重点印刷任务,承印重大主题出版物、中小学教科书、各级党报党刊和重点应急印刷品等的印量占企业总印量的30%以上。或主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深化落实北京、长三角、珠三角印刷业升级指南要求等取得实效。

(二)创新引领类。坚持创新驱动,主动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研发投入行业领先,创新成果转化率高,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企业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稳定增长。积极参与印刷关键核心技术及装备器材的研发和应用。

(三)智能制造类。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成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实现印刷数据自动采集和驱动管理决策,形成智能制造系统集成架构,具备智能化生产加工能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较好实现印刷加工数据交换平台、互联网服务平台等应用和迭代。

(四)专业特色类。发挥“专精特新”优势,细分领域专业化特色突出,精细化管理运用到生产服务全流程,特异化竞争能力持续提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广泛应用,成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富有活力的产业增长点。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二)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考察和终审,经公示后公布认定结果。

(三)国家新闻出版署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每年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考核,随机开展现场检查、质量抽查,发布公告对合格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和摘牌。

第十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当提交年度研究报告、主动分享发展经验、带头破解行业难题、主动承接重大任务,充分发挥引领辐射示范作用。

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情况,定期评估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整体建设情况。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类别给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相应的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可以直接纳入国家新闻出版署重大任务印制保障工程,优先参与印刷业发展改革试点,优先入选印刷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全印刷补链强链护链工程等重大工程和项目。鼓励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参与中国印刷业创新大会和行业重点活动,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加入印刷业路演观摩平台、智能制造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连接平台等,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牵头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进行所有制、投融资机制改革,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融入全球市场。

第十五条 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给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资金、项目、用地、人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参与建设产业基地和先进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总结宣传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支持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塑造知名品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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