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

  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

  第三条(原则)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中心)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通过上海科技创新券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申领主体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要求。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科研诚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应当在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服务机构)

  有意愿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可以登录创新券平台申请入驻。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注册2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创新券平台并开展服务,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市科委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管理中心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

  第十条(专业服务事项清单)

  创新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委发布和动态更新。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第三章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

  第十一条(申领和使用)

  企业(团队)每年通过创新券平台申领创新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当年度创新券总额度。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兑付前登记)

  企业(团队)在创新券平台选择所需的专业服务并提交订单;服务机构收到订单后,在线填报服务合作意向书和服务金额。企业(团队)应当积极配合服务机构的填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对交易真实性和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核,对服务合作意向书中符合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对应金额予以核定,并按该核定金额的50%给予创新券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申请兑付)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平台上提交合同、发票、到款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专业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材料,申请兑付。

  管理中心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创新券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第十四条(企业兑付)

  企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获得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可以选择自行申请兑付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兑付前登记和申请兑付。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对服务机构、企业(团队)的评价机制,以及服务机构与企业(团队)之间的双向互评机制。市科委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服务信用佳的服务机构予以激励。

  市科委将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纳入对该机构开展资源共享、基地建设等的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市科委定期组织对一定比例和范围的服务订单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委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市各区及长三角地区)

  本市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辖区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

  长三角地区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等,从其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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