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13个地方政府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的函


文章发表时间:2023-05-31 08:23:47

国市监网监函〔2023〕33号

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金华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和泰和县、山东省临沂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綦江区、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海淀区等13个地方政府报送的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经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和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合格,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海淀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浙江省金华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和泰和县、山东省临沂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綦江区、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二、示范区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推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着力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强化服务意识,着力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立足特色、发挥优势,着力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

三、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四、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综合协调,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加强调查研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加强动态管理,推动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人民政府;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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