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吸引外资)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3-07-25 08:20:13

沪商促进〔2023190

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33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714日   


2023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日常运行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功能;提供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开展外资企业服务、协调、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支持市(区)、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活动、规划编制、宣传推介、外资培训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项目。

(二)高标准建设区域开放平台

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开展产业研究,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合作园,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开展符合经开区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开展长三角、中西部等区域投资环境展览展示、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二、资金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三、申请项目的条件

(一)支持举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市实施国家战略任务,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发展“五型经济”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区域特点,在境内外以线上或线下形式开展的投资促进活动,以推介上海投资环境为主要目的,促进投资、提升能级、推动品牌落地。

(二)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大开发”等发展战略,围绕国内外产业有序转移和有效承接,开展相关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服务。

(三)支持的其他公共服务

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日常运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及协调,外商投资规划编制、投资指引、产业分析、营商环境评价,外商投资环境宣传推广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举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支持线上、线下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活动的部分费用(不含抵扣的进项税):①场地租金,包括线下会场线上直播网络平台等租赁费用;②设备租金,包括舞台、音响系统、灯光系统、视频系统、摄影摄像、同传、推流等硬件设备租赁费用;③翻译费,包括资料翻译费、翻译人员劳务费;④资料费,包括为该场活动提供的议程、花名册、会议材料等设计印刷费用;⑤宣传推广费,包括广告、海报、宣传视频制作投放等费用。上述活动应在2022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期间举办并完成实际支付,单个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定金额50%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二)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

按照实际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和网络费用之和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上述项目应在2022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完成实际支付。

(三)支持的其他公共服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上述项目应在2023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提供相关社团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2.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二)申报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项目补助的企业(单位)另需提供的材料

1.由机构或企业盖章、法人签字的《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请表(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项目)》(原件)(见附件)

2.举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的方案(包含目的、意义、内容、议程、出席人员等)和总结报告(包括效果、促成项目清单、对接项目清单、存在问题和后续打算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3.申报费用的合同、发票(备注栏中需注明具体活动名称)、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活动照片、媒体宣传等佐证资料(复印件),如申报费用不能与合同金额一一对应,需提供申报费用构成内容的明细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项目补助的企业(单位)另需提供的材料

1.产业转移公共服务项目总结报告(原件);

2.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

上述各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申报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将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网站(http://czzj.sww.sh.gov.cn填报申请材料,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非由申报系统在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书面材料受理及咨询

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打印,一式贰份,须附目录页并按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并2023825日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送达地址:娄山关路83号新虹桥中心大厦15楼

 

附件: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请表

 

 

联系方式:老师 021-62369998;徐老师 021-52551036

   箱:zjj@investsh.org.cn; xuyongjie@investsh.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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