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1-22 08:32:47

青商规〔2024〕2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青浦区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切实做好青浦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沪商贸发〔2023〕18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是指注册落户、税务登记在青浦,运营一年以上,年跨境电商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并纳统在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及提供进出口服务、仓储物流、跨境支付、开展质量认证等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商。

第二章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

  第三条 开办扶持

  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贸易规模。对上年度新注册在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转型的,通过对企业的转型投入、业务体量、创新程度和市场潜力等维度进行评估,经综合评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四条 运营补助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做大做强。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第五条 租金扶持

  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租赁我区生产经营用房并且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第六条 独立站建设

  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股份,且上年度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按网站开发费、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费、系统设备费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服务商支持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进出口、物流、方案定制、金融等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年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的服务商,按跨境电商服务费用的2%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跨境电商海外开拓

  第八条 “海外仓”建设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在海外建设“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自建或租用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若自建公共“海外仓”,按建设费、配套软硬件开发维护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租用境外仓库建设公共“海外仓”,按租金、操作服务费及配套软硬件开发维护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属于其他情形,按建设费(租金)、配套软硬件开发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首次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元补贴,每延伸保护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000元补贴,当年度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本区现有相关政策进行补贴。

 第十条 品牌全球推广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品牌全球推广。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市场推广费用50%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参展补贴

  对于参加国内外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展位费用资助。累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深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打造跨境电商孵化中心

  助力虹桥商务区青浦片区打造成为青浦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跨境电商行业龙头企业和涵盖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仓储服务、代运营服务、创意设计、推广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服务企业,鼓励存量商贸类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建设综合服务体系。借助产业和楼宇资源,设立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服务平台,建立专业服务团队,提供企业注册、平台备案、报关物流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跨境电商保税物流中心

  支撑青浦综保区建设成为市级引领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优化通关监管,探索跨境电商1210包裹出口模式,打造服务青浦本地及长三角地区企业进出口的新型通道,扩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在综保区建立线上线下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审批、业务办理等服务。鼓励利用综保区存量仓储资源,建设标准仓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领军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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