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2-07 08:24:27

沪府发〔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用3年时间,率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数字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具备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整体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动能、新优势。

  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一)便利电子支付服务提供

  1.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2.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3.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4.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二)便利金融数据跨境传输

  5.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6.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7.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8.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连锁商超、旅游餐饮、电商平台支付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

  9.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同业公会,在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非居民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引。(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10.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依据相关规定优化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流程和现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展的资金下拨业务流程。(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11.深化建设再保险“国际板”,在临港新片区打造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吸引各类保险机构聚集,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再保险“国际板”规则体系。打造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为再保险市场提供集中登记、交易、清结算、信息披露、资信管理、合同存证等服务,支持国际再保险使用人民币结算,打造透明、便利、高效的国际再保险交易市场。(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2.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经营主体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试点。(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3.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便利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跨境融资、跨境并购、跨境债券等各类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金融服务,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14.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

  16.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四)优化电信服务

  17.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18.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货物进口

  19.对符合条件的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须照章征收关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0.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2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可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下,于销售或供应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按照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应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海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共享上述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进口医疗器械的信息,海关在进口环节根据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通关及检验监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

  (二)鼓励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2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

  24.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25.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

  26.加快出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优化密码人才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与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27.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支持全球拼箱企业入驻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允许开展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拆拼箱等多业态同场作业。对由境外启运,经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换装、分拆、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不检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

  28.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其在区内的代理人就税则归类、海关估价、是否属原产货物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29.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有关检疫措施。(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30.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31.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建设跨境数据交换系统,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上海海关、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

  32.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委网信办)

  33.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口岸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鼓励物流商业模式创新

  34.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在洋山港加快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5.试点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

  (五)健全海关监管执法

  36.采用或设立相关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而披露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37.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海关。(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38.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境外提供数据。(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39.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区内实际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40.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通过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发布示范场景、在临港新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便利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等数据出境安全合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

  41.在遵守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费者可使用不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和使用网上可获得的服务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42.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二)促进数字技术应用

  43.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建立与欧盟Peppol体系对接的可交互操作数字化平台,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的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税务局)

  44.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单一窗口”电子发票应用门户,对接电子发票跨境互操作平台,推动进出口贸易电子发票上链,探索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提供基于电子发票监管的数据支持,为各类贸易主体提供电子发票存证等服务,促进电子发票端到端的跨境协同;通过分享最佳案例、开展培训宣贯活动等方式,提升企业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税务局)

  45.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在法人电子身份、企业注册、电子支付等场景开展数字身份互认应用,促进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的可交互性操作。加强在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密码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46.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推进人工智能领域伦理规范研究,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指南,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制度示范案例。(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47.制定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48.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强链”,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数据局、市商务委)

  49.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50.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51.编制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制定基础框架数据地方标准,出台配套审图工作细则,推进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众源试点,进一步挖掘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52.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53.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

  54.支持和指导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交易和流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跟踪数据资产、软件资产登记凭证的标准和规则执行。(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55.持续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56.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57.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就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不定期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搭建中小企业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台,便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获取资源,持续提高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数字化发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

  58.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

  59.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

  60.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政策环境,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加强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61.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案后评估,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强化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

  62.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3.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发放指南、接待咨询等,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64.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65.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便利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6.对注册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照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三)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

  67.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在中国境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68.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版权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

  69.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紧密衔接的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70.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一)优化采购程序

  7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总体方案》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72.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存在串通投标;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3.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4.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5.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政府采购管理

  76.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7.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8.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9.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0.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2.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流程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83.开展政府采购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尽可能在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定义在内的与采购相关的全面信息;积极采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术进行采购。(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84.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挥数字工具和技术优势参与政府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强采购监督

  85.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6.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87.加快推进地方国资监管立法,深化分类监管,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动态优化授权事项,根据不同企业核心功能、股权结构和组织形态分类施策。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88.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指定专营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89.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对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90.持续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91.鼓励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9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服务和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9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有关要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94.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95.对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6.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97.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职工法律援助站点等载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强化环境保护

  98.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推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切实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99.在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设立。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00.允许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在上海关区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101.加快临港新片区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02.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推动设立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和生态产品认证,加大对绿色、生态、碳足迹、碳中和等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实施认证。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建立认证产品溯源机制。(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

  103.加强伏休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防止过度捕捞。加强执法打击,将常规化执法和立体化执法有机结合,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104.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05.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产品,促进绿色衍生品创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06.制定单独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其中重要文件鼓励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07.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试点进展,对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08.构建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09.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探索与国际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委金融办)

  110.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统一安排,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11.强化安全审查。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2.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各有关部门)

  九、保障措施

  113.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商务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间高效协同。对属于地方事权的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实施;对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的相关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应在6个月内制定相关细则、方案等,按照“上下对口”原则,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对确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措施,应积极配合对口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文件,并在文件出台后推动相关措施落地生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4.加强法治保障。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支持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并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照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固化。(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115.加强宣传培训。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型政策宣介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等,主动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帮助企业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难点领域的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加强编制统筹保障,实行“一职一薪”协议工资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计划安排,上海自贸试验区组织实施“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专题系列实训计划,包括适时组织赴境外实地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7.加强政策保障。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分收入”方案》要求,用足用好相关资金;结合本实施方案设定的目标、措施、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能级提升,助力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创新奖,评选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行业影响力大、市场感受度高的制度型开放创新成果,对获奖项目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所在单位或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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