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8-01 09:50:55

沪浦司规〔2024〕1号

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9日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法律帮扶供给,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法律帮扶若干规定(试行)》(浦府管规〔2023〕5号),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帮扶对象

  法律帮扶的对象是指在浦东新区登记设立、经营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法律帮扶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合规、诚信经营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营困难不能承担市场化法律服务费用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为经营困难:

  1.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

  2.上年度经营亏损;

  3.符合破产或者重整条件。

  (三)设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的。专精特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不受设立时间限制。

  申请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代理的,争议处理机关(机构)应当位于本市范围。知识产权类案件可以不受争议处理机关(机构)管辖的限制。

  三、申请和审查

  (一)申请

  小微企业可以向设立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浦东公证处以及相关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便企服务窗口递交法律帮扶申请材料。

  申请法律帮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帮扶申请表;

  2.经营状况证明或者告知承诺书;

  3.企业诚信经营证明。

  申请民商事纠纷调解、民商事诉讼代理、商事仲裁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供案件当事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区企业服务中心信用服务窗口、自助服务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等查询企业诚信经营状况,并作为证明材料提供。

  (二)审查

  1.区司法局委托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帮扶申请的核查核实工作。

  2.各便企服务窗口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区法律援助中心;材料不齐的,现场指导小微企业予以补正。

  3.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帮扶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实,以区司法局名义作出是否给予法律帮扶的决定。给予法律帮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帮扶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帮扶;不给予法律帮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律师库及指派

  区司法局按照公司合规治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投融资等领域组建法律帮扶律师库。

  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专业对口、公平公正、援调结合、优质高效原则,从法律帮扶律师库中指派律师担任法律帮扶人员,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培训、纠纷调解、诉讼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

  区司法局可以依托法律科技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智能化、便利化专业法律服务。

 六、监督评估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督促法律帮扶人员规范办案、按时结案;区司法局负责监督重要案件的办理,并组织专家开展办案质量评估。

  七、结案材料

  法律帮扶人员应当在法律帮扶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文书及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八、补贴标准

  法律帮扶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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