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办便函〔2024〕1210号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中银资产、建信投资、交银投资:
根据《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和《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相关要求,现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城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相关要求,认真总结在上海试点开展股权投资的经验,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业务制度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在上述城市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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