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10-14 08:24:02

沪商规〔202416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沪府办〔2024〕34号)等工作要求,有序推动本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对个人用户交投并报废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且购买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500元购车立减补贴。鼓励享受补贴的个人用户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换购的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

二、补贴对象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个人用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用户报废的电动自行车旧车,应当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电动自行车旧车,到销售门店交投日期应在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日期以由销售门店出具的《车辆签收确认单》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支付平台销售费用产生时间为准。

(四)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车应当于购车之日起15日内(最晚于2025年7月15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非机动车号牌取得日期为准。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公开遴选服务机构。组织开发政策实施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开征集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参与政策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挥质量安全行业自律作用,并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守法自律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依法查处经营性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与市商务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提供可校验审核的报废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信息数据。接受由整车回收拆解企业集中代办个人用户的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组织锂离子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妥善回收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接新国标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商,协调加大上海市场供应力度。

市应急管理局发挥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作用,指导做好相关安全治理工作。

各区政府发挥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作用,做好区内销售门店、整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工作。

四、销售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市自行车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认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销售企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行业守法自律承诺,督促销售门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销售门店经营行为,按要求回收、交投电动自行车旧车(含电池)。销售企业在每个审计周期及时提供资金拨付必要材料,严格落实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安排专门团队受理个人用户咨询和投诉处理等。

五、整车回收拆解企业

市商务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认参与政策实施的整车回收拆解企业

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负责及时至销售门店上门回收电动自行车旧车(含电池),按照操作规范完成旧车车体拆解毁形后,至公安机关非机动车业务受理点集中办理个人用户的旧车注销登记手续。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将废旧锂离子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分别交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池回收处置企业回收。

六、服务机构

市商务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认参与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负责开发支付服务系统,动态监测和报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适用商品信息库录入和持续维护工作,为参与政策实施的销售门店开通线下收银终端机(POS机),对接支付服务系统和商品信息系统,安排专门团队受理个人用户咨询和投诉处理等。

七、实施流程

(一)车辆报废更新

个人用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旧车(含电池)及非机动车号牌,到政策实施销售门店,通过政策实施服务平台,进行实人认证,填写旧车登记信息,签署旧车交投及注销登记委托书。销售门店登录政策实施服务平台,核对个人用户身份信息、旧车登记信息,对旧车(含电池)及号牌予以回收。

个人用户注册并登录服务机构应用程序(APP),出示付款码,购买新车。经核实符合条件的,销售门店在销售新车时直接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定额立减补贴500元,开具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车辆销售发票,发票的抬头为个人(需实名制)。销售门店通过政策实施服务平台,将新车的整车编码、销售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旧车及车牌照片等信息完整录入政策实施服务平台。

(二)规范旧车处置

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至销售门店回收电动自行车旧车(含电池),通过政策实施服务平台出具《车辆处置交接确认单》。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旧车车体拆解毁形,并上传车架号切割照片。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车辆处置完成确认单》,连同旧车车牌移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业务受理点集中办理个人用户的旧车注销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完成车辆注销登记后,将旧车注销登记信息共享至政策实施服务平台。整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将废旧锂离子电池和铅酸蓄电池分别交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池回收处置企业回收。

(三)开展专项审计

销售门店在电动自行车旧车完成注销后,由其上级销售企业将旧车注销登记信息、新车注册登记信息、新车销售发票等资金拨付必要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委。服务机构汇总销售企业补贴资金支出情况提交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拨付补贴资金

市商务委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将补贴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八、资金渠道

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由市级节能减排专项统筹安排。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若国家层面不安排中央资金支持,则申请的补贴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列支。

九、监督管理

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整车回收拆解企业、电池回收处置企业、服务机构、个人用户等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销售门店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

发现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视为骗取补贴处置。对经查实发现销售企业、销售门店和个人用户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个人用户逾期未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失信信息将依法依规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整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完成废旧蓄电池交投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参与政策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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