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4〕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
第三条 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审核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据国家和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筛选,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底。政策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
(四)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
(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
(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
(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第七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国家公路网规划、公路发展规划等明确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连接国家级口岸公路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内河高等级航道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促进综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综合客运枢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跨方式衔接程度高、辐射作用较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项目。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支出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用于支持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水路应急抢通支出。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水路应急抢通、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路应急抢通支出,用于支持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实施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项目。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用于支持公路抢修保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应急抢通资金快速核拨机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库内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按项目法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政部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重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2〕186 号)同步废止。提前下达2025年重点项目资金按本办法执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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