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2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才工作局、产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民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进本市重点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劳动者提升与市场需求匹配的技能水平 (一)优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结构,围绕产业发展急需、民生保障紧缺领域,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对其他项目补贴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具体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劳动者获得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及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纳入本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见附件)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调30%。 (二)针对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和模型运用领域技能人才需求,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证书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本市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职人员(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获得上述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补贴人群、补贴比例、申请审核、资金列支等按照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探索扩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试点范围。 (三)对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且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的人员,可按照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申领补贴(申请补贴时应当仍在岗)。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资格审核中,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资格审核和监督。对数据错误造成的补贴发放,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督促相关人员退回补贴资金。 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培训 (四)本市用人单位根据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行业需要,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省市求职人员等群体委托开展定向培训的,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学员签订协议。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考核方案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对培训后考核通过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各区按照培训后6个月内在本市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首期50%培训补贴(整班在本市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全班学员人数享受补贴),对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6个月仍在沪就业的,给予其余50%补贴。在本市开班培训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1500元;面向外省(区)市户籍培训对象且赴当地开班培训后组织来沪就业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1800元。 (五)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含线上培训)、定向培训的,纳入补贴范围的培训对象可拓宽至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相关用人单位名单分别由民政部门、商务部门确定。 三、加快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放权赋能 (六)依托各行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各类院校等,加大培训评价项目研发力度,对各类主体承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等评价项目开发更新的,开发成果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补贴资助。 (七)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及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行业中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将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培训学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对企业申请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通过后,可根据企业需求在首批培训未完成全周期前开展下批培训。补贴经费可根据企业意见直接拨付至培训实施机构。 四、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培训服务作用 (八)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养老护理、家政服务领域开发新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开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备案为技能评价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就业“一站式”服务。 (九)支持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行业合作用人单位委托,组织实施定向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根据合作单位主营业务需求开展职业技能类职工线上线下培训,并享受相应培训补贴政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公布。 五、其他 (十)自2025年1月1日起,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 附件: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工种 | 1 | 4-08-05-04 | 药物检验员 | 2 | 6-12-01-00 | 化学合成制药工 | 3 | 6-12-03-00 | 药物制剂工 | 4 | 6-12-05-01 | 生化药品制造工 | 5 | 6-12-05-03 | 疫苗制品工 | 6 | 6-25-01-12 | 电子产品制版工 | 7 | 6-25-01-13 | 印制电路制作工 | 8 | 6-25-02-05 |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 | 9 | 6-25-02-06 |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 10 | 4-04-05-05 | 人工智能训练师 | 11 | 6-31-07-01 | 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 | 12 | 6-31-07-03 | 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 13 | 4-04-05-01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14 | 4-04-05-02 | 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 15 | 6-18-01-07 | 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 16 | 4-10-01-05 | 养老护理员 | 17 | 4-10-01-06 | 家政服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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