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安全〔2024〕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信厅安全函〔2023〕337号)即时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日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严重缺失是指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指防传殉爆、自动控制、联动联控安全联锁、门机联锁等装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业以外的、社会的、自然的等因素)。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的;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注1:防爆设备设施是防止、减弱爆炸危害的防护屏障、装甲和防爆墙等设备设施;注2:防火设备设施是指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雨淋等设备设施)。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变更用途的;新研制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要求的。 十一、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不应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同库存放的。 十二、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的。 十三、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库区未经过具有军工、民爆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计的(注: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包括总图、工艺和布置及配套的建筑结构、水暖电等)。 十四、新改扩建项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十六、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十七、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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