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24-12-30 10:02:34


沪府办〔2024〕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二、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三、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四、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六、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七、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八、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政策宣传,支持并配合民政部门开展遗产管理人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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