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025年1月8日印发 司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法治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质量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必须紧紧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和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突出实践导向,鼓励应用型、基础型、战略型研究,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引导以法治力量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理论研究成果有效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第四条 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健全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和全过程管理的制度机制,强化工作监督制约,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及法学社会团体,竞争择优立项。
持续推进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质效。
第五条 加大部级科研项目保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多渠道、高质效转化运用,完善突出实践导向、注重转化实效的成果评价评奖机制。
第六条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作为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组织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管理及成果验收,指导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和推广;
(四)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评审、拨付、跟踪及监督管理;
(五)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委托课题。
第八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可以拟订课题指南,按程序报批后,以司法部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拟订课题指南,应当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设置选题方向。
拟订课题指南,应当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注重听取司法部部内相关单位及相关法治实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对征集的项目建议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及法学社会团体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和法学社会团体的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有不少于3人参加的课题组。
第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部级科研项目的具体研究实施。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三)近三年内受过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立项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评审。
形式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由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负责。
实质评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对课题设计方案的政治性、可行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实际价值,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根据需要,实质评审可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四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遴选有关科研院所、法治实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实质评审。
评审专家对本人或者本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实质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对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者实践价值;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符合该年度课题申报公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核定项目经费额度,按程序提请司法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司法部批准立项并发布立项公告,同时向申报单位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
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合同订立之日计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批准。
如果项目主持人不能及时完成项目,可以书面申请延期,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可以延期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不能或不适宜继续承担项目主持工作时,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变更项目主持人的,研究期限仍以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课题鉴定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形式为: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者出版,应当统一注明“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办理结项时,应当提供成果。
著作类成果应当为正式出版物,学术论文应当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应当具有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采用证明。
第十九条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由承担单位在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应当具有正高职称或担任副厅局级以上职务,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5,可以邀请相关法治实务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
重点项目成果鉴定应当以会议形式进行,其他项目成果鉴定可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进行。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专家组鉴定,并经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结项。
第二十条 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结项报告书和最终成果一式三份报送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作出不予通过决定的,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延期修改,修改截止时间为此年度课题撤销项目前两个月。到期仍未通过鉴定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收回已拨付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达到结项标准的,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并不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价运用,采取编发成果摘报、汇编交流优秀成果和专题成果、出版成果文库丛书等方式加强课题成果的转化运用、宣传推广,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鼓励项目主持人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和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撰写专题咨询报告,供中央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委托单位资助及项目主持人自筹等渠道。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申请预算,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需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九条 司法部装备财务保障部门加强对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和审计。
第三十条 司法部课题管理部门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年度清理,对于立项四年以上仍未结项的,作撤销项目处理,并向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在司法部官网进行公示。被撤销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参加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部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项目决定,收回已拨付经费或其剩余部分,不再拨付剩余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不按照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五)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部级科研项目评审中,参与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不再聘请或者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泄露未公开的评审相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公布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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