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5-02-28 08:24:18



工信厅安全〔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严格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提高国家宣布质量,现将《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提高国家宣布质量,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53号)、《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手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报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公约》规定的国家宣布以及补充宣布、更正宣布等工作。



三、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加工和消耗企业,以及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报上一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加工和消耗企业,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申报下一年预计活动年度宣布。

第二章数据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禁化武办)统筹制定数据宣布年度计划,并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印发通知部署下一年预计活动年度宣布、上一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的数据申报工作,明确宣布工作要求、数据申报范围、数据申报时限等。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计活动年度宣布、过去活动年度宣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传达至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由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企业,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宣布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时完成宣布数据申报工作。



六、监控化学品企业应指定专门的数据填报人员。数据填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化学、化工专业知识,熟知监控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公约》及《宣布手册》主要内容,熟悉本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并保持相对稳定。数据填报人员应在通知印发后35个工作日内,通过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完成预计活动年度宣布、过去活动年度宣布的申报工作,并导出《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调查制度》报表,加盖公章逐级报送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数据审核程序及要求

七、监控化学品企业应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设施代表为数据审核人员。数据审核人员应熟悉监控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公约》及《宣布手册》基本内容,掌握本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厂区详细名称”“所有者、公司或经营单位”“详细地址”等信息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照文件的相关信息一致,确保申报的监控化学品生产、加工、消耗及进出口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八、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视情组织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化工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现场核实,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完整、准确、及时申报年度宣布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门的宣布审核人员。宣布审核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化学、化工专业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掌握《公约》及《宣布手册》基本内容,按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宣布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一)对产品产能、产量、车间主要活动、产品族类代码、车间数量等重点审核项目,应对同一企业不同年份和不同企业类似产品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并与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生产设施、竣工验收、生产特别许可、使用、经营等行政许可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宣布数据的准确性。

(二)及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宣布数据的审核、汇总等工作,并于通知印发后50个工作日将年度宣布报告与拆除生产设施或永久停产的厂区清单一并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三)对国家禁化武办初步审核后退回的有错误或有疑问的宣布数据,应督促监控化学品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第四章提交年度国家宣布

十、国家禁化武办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上一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和下一年预计活动年度宣布,按程序报批后,于《公约》规定时限内通过外交途径提交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第五章更正或补充宣布

十一、监控化学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需要更正或补充个别宣布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将更正或补充宣布报送国家禁化武办: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宣布数据不准确的;

(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照会要求澄清错误数据的;

(三)视察报告中要求变更宣布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或补充宣布信息的情况。如遇紧急情况,由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在国家禁化武办限定时限内完成更正或补充宣布和报送工作。

十二、国家禁化武办审核更正或补充数据,形成更正宣布或补充宣布,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外交途径提交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第六章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账户维护

十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XXXXXXX(XX为省份数字代码,X为市、地区、州、盟英文大写字母代码,XXXX为数字序列号)的格式,为新增监控化学品企业分配禁化武代码,指导企业注册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账户,完善账户涉及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数据填报人员相关信息,并督促企业提请国家禁化武办激活系统账户。

十四、国家禁化武办统筹全国新增监控化学品企业账户激活工作,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企业。

十五、系统账户激活后,企业应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

十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宣布审核人员,监控化学品企业数据填报、审核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国家禁化武办,提请变更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相关信息。

十七、厂区详细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将变更后的厂区详细名称经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国家禁化武办,提请变更禁化武数据采集与宣布系统中相关信息。

附录: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部分术语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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