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5〕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保障部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工作质量,部研究制定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方案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方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方案评审专家库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遴选、使用、考核和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 第四条 方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入库专家专业方向应当包括自然地理学、生态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土地资源管理、财经等。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够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三)了解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熟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具备野外踏勘工作能力,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方案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七条 拟申请入库的专家,可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以及受委托开展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对符合条件拟入选专家库的,由自然资源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方案评审;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对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三)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提出方案评审及相关组织服务工作的建议; (五)参加方案评审相关培训,了解有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 (六)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方案评审的,申明后可不参加; (七)自愿申请退出方案评审专家库;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对所出具评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与方案审查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方案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会场纪律;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方案评审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内容;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 (六)参加自然资源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开展的方案评审业务培训交流; (七)工作单位、职称等级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进行调整更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与方案审查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五)泄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内未参加评审工作达到2次的; (七)以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方案评审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方案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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