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局规定:花园住宅老公寓等未经核准不得转让


文章发表时间:2004-01-28 13:31:33

  各区房地集团授权经营管理的花园住宅、老公寓、老办公楼及新里等房屋,一般不得进行产权处分,确有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的,必须报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未经核准,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登记。上述范围房屋使用人欲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应由各区房地集团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予以受让。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最近颁发有关规定,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授权房产中保留建筑和相关建筑明确了保护管理的事项。

  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市房地局郑重指出,凡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共398处),经营单位一般不得进行房产处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的,应事先报请原授权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核,未经核准,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规定指出,涉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拆、改、留、修”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房地集团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上述房产的资产评估、出资入股等工作的,应事先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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