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 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 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7年05月25日   (87)财税外字第132号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7]26号请示收悉。关于对补偿贸易涉及对专有技术使用补偿的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用产品补偿的,可以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用现汇支付,一部分用产品偿还,其支付的现汇不足以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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