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94-3年2月日   (94)财会四字第04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省东陆会计师事务所刘汝燮同志最近给我司寄来"关于应税消费品出口时,退关退货补税问题的商榷"一文。可能是由于该同志对现行有关规定了解不够,因此对我部发布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理解有误,现就文中所提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免征办法有直接免税和先征后退两种。

  对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直接免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

  如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由生产企业先交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由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所退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所退税款归外贸企业所有。退税后又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外贸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属于代理生产企业出口的,所补交的税款应向生产企业收取。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理由是,消费税属生产环节征收的税种,产品一旦出了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即不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交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意味着产品已出了生产环节,如果产品未能出口而由外贸企业转作内销,则外贸企业是不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因此,为-了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规定产品在流出生产环节时先由生产企业交纳消费税,待产品确实出口后再予以退税。退税后又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外贸企业需及时补交消费税。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如再出口,则在办理报关后再申请退税;如转作内销,不现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经查,无不妥之处。

  以上意见请转告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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