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信用评级是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度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信用评级严格执行我国《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交易诸方所关注的各种风险要素和诚信度,力求科学、简便、透明、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

  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第一条 基本要素及权重设置

  (一)基本要素

  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

  (二)权重设置

  “基本情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五项基本要素,在评级总分中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25%、60%、5%、5%。

第二条 评级标准

  评级标准在评级工作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平均值参照国家财政部《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

  (一)基本情况:

  申请参加信用评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必须提供下述基本资料:

  1.企业进出口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最新贷款证(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性质及股权结构图

  4.最近一年经权威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管理水平:

  1.合同管理

  (1)严格执行合同;

  (2)有标准合同文本;

  (3)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方面原因外,能认真履行合同;

  (4)企业是否有国内外质量认证,如ISO9000系列等。

  2.财务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财务数字真实准确,没有造假虚报等行为;

  (2)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3.人力资源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和法规,全员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加班费和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国家规定的劳保福利;

  (3)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金。

  (三)信用记录:

  1.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不良记录

  2.许可证和配额使用上有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商品通关有无不良记录

  4.有无骗退税、偷税、漏税、抗税等不良记录

  5.有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标侵权的不良记录

  6.有无逃汇、套汇等不良记录

  7.有无逃避检验检疫的不良记录

  8.有无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等不良记录

  9.合同履行上有无不良记录

  10.运输环节上有无不良记录

  11.索赔上有无不良记录

  12.有无海关、商检、银行、税务、工商及其他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等级记录

  13.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经营状况:

  1.经营历史

  2.员工总人数及培训教育情况

  3.资产规模

  4.进出口总额

  5.资产负债率

  6.销售利润率

  7.净资产收益率

  8.速动比率

  9.应收账款周转率

  (五)现金流量:

  1.现金流量净额

  2.现金流量的构成

 第三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第三条 等级划分

  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4等7级,即AAAA、AAA、AA、A、B、C、D等级别。

第四条 A等是指信用等级高的对外贸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履行合同;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人员;没有发生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信用观念强。经评定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AAAA级,80分?89分的为AAA级(含80分、89分),70分?79分为AA级(含70分、79分);65分?69分为A级(含65分、69分)。

第五条 B等(亦称B级)

  是指信用状况一般的对外贸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遵守法规,没有发生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失信行为;有一定信用观念。经评定综合得分在60分?64分的为B等(含60分、64分)。

第六条 C等(亦称C级)

  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有损企业诚信的严重事故的对外贸易企业。经评定综合分数在59分以下(含59分)。

第七条 D等

  (NR)因受评对象成立未满一年或关键性资料缺失,无法评定信用等级的。

 第四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办法

第八条 评级原则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定性分析,主要依据其商务活动的合法性、以往经营的信用记录、重要关联方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指导和监督机构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商务部主管部门确定。其职责为:1.为商务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服务;2.制定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及实施办法;3.负责审定评估机构所上报的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4.负责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委托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其职责为:1.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2.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具体实施;3.负责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4.协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对外贸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的工作程序

  (一)对外贸易企业自行提出信用评级申请,并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主管对外贸易企业的政府部门推荐对外贸易企业参加信用评级。

  (三)量化记分

  评估机构对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矗记分采取百分制、并扣减信用失缺项分数后计算综合得分。其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5分;比较严重的信用失缺,有一定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10-30分;有严重信用失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项(次)扣减30-50分。

  (四)综合调查核实

  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人员以及信用评审员、信用调查员、信用联络员等,通过网络平台、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受评对象进行综合调查核实。

  (五)现场考察

  评估机构组织专门人员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考察。

  (六)综合分析评价

  主要分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考察企业的外延发展能力,评测企业未来信用水平的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的确定

  (一)评估机构组织专门小组,经多方考察核实、综合分析提出企业评级建议,并上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评级结果在指定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示并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投诉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为10?15天;同时以信函方式征求申请企业主要相关方的意见。

  (三)根据评估机构的评级结果及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反馈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颁发及使用

  (一)对已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授予标志牌和证书,标志牌和证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印制,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署名颁发。

  (二)获得信用等级证书和标志牌的对外贸易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公开悬挂和宣传,以发挥信用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五章 对外贸易企业信用评级监管

第十三条 建立对外贸易企业信用档案

  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与评估机构共同建立对外贸易企业的信用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再次晋级

  已核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要求继续提升信用级别的,须在前次评级一年以后方可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五条 处罚

  (一)经评级公示后发现在评级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评定级别并予以摘牌公示。

  (二)对评级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作降级处理并予以公告;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标志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级。

第十六条 年审及有效期

  经审定信用等级的对外贸易企业,其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企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信用体系专家评审委员会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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