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获通过 严禁“居改非”


文章发表时间:2004-08-27 12:25:48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居改非”问题终于有了定论。前不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规定》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禁止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还包括: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居改非”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但三审《规定》,公布征求市民意见、建议的专门电话,还专门举行了市民听证会。据有关人士透露,之所以规定严禁“居改非”,是听取汇总了各方意见的结果。包括许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人士认为,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另据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对“居改非”的审批是非常严格的,想获准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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