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文章发表时间:2004-09-29 08:59:31
目前,在上海居住半年以上的383万外来人口中,租房者高达八九成。随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不管是房东还是房客,都将面临一些新的变化。按照“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登记备案时间,方便租赁当事人”的原则,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流程进行了重大调整。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原来的房屋所在地交易中心受理,统一改为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出租房屋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新办法还规定,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当事人、房屋坐落及基本情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违约责任和其他内容等10项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租赁双方还应注意完成“物业交验清单”,注明出租房屋内设备的品牌等情况,以及水电煤数字,并将其作为补充条款写进租赁合同。

  合同备案登记且缴纳租金5%的税额,上海以前有这项规定,但执行落实情况并不理想。10月1日之后,如果租赁当事人没有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依法纳税,将由税务部门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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