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11月起执行


文章发表时间:2004-11-04 15:14:09

  企业、单位污水排放超标或不能稳定达标?限期治理!再不达标?罚款!仍然不达标?责令停产!还是不行?那就只能彻底关闭了。

  市环保局11月3日透露,本月起将执行《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污水排放超标单位采取更为规范、严格的管理措施。

  据悉,目前全市共有103家单位属于市级水污染源重点监管单位,总污水直排量占全市总量的70%。导致它们上“黑名单”的原因是废水治理设施老化、废水治理设施技术含量不高且工艺落后、对治理设施管理不当以及只重视处理工业废水,导致生活污水未纳管等。

  《办法》规定:今后,对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即半年内,超标频率大于等于30%的。

  其他区域内单位,排放污染物连续3次超标,或在半年内半数及以上监测中超标,环保部门即可发出《限期治理决定书》,告知其具体的限期治理要求和期限,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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