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租赁企业可享国民待遇 市经委开始接受申报


文章发表时间:2004-11-23 11:47:13

  “过去,我们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打的是政策擦边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得不到法律保护,现在,终于看到政策曙光了。”上海金海岸租赁公司负责人几天前如是说。

  近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各类机械设备租赁的公司中,选择1至2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以往,由于政策门槛,内资租赁企业没有一家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许,《通知》颁布,意味着内资租赁企业终于获得了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一样的“国民待遇”。记者从市经委服务业管理处获悉,本市已开始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申报工作。

  融资租赁一直是国家政策敏感地带。我国现有3类由3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3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特别是在税收方面,适用税种不一,造成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直处于“暗箱”之中。

  据悉,要申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那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据悉,目前能够达到上述“门槛”的本市租赁行业内资企业中仅2家到3家。

  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允许国外厂商在中国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这为海外银行、跨国公司、租赁公司大举进军中国租赁市场铺平了道路。随着我国入世承诺逐步兑现,外国制造厂商也开始以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全面推销其产品。在这一形势下,及时打破内资租赁企业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门槛,将为这一行业的繁荣带来更大机遇。

  名词解释———融资租赁(FinanceLeasing)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现金的交易。融资租赁的租金大致相当于以租赁物的购置金额为基数,按市场利率计算的本息合计值。打个比方,融资租赁企业扮演的是相当于执行房屋买卖按揭合同的银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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