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月1日起将实行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文章发表时间:2005-03-31 15:06:38

  从4月1日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保险标准与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标准接轨。 

  新细则与原来相比,主要完善了五方面内容:将一级工伤保险的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为了更适应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放宽老年补贴待遇享受条件,从2005年4月1日起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也可享受一份老年补贴。原来的规定是,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综合保险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才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由于外来从业人员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速度快,只要某个单位没有及时为其接续缴费,其老年补贴待遇就可能受到影响。这次改进计算方法,充分考虑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新细则着重强调,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工登记手续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可以一并办理,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的细则还增加了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期间的日常药费补贴项目。劳动保障部门正在积极讨论具体的实施标准,并将在今年第二季度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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