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5]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见附件三)。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日 htm/c04009.htm

 

 

附件一: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批准证书批准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上年度营业收入

 

原经营范围

 

 

 

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后企业类型

生产型企业

 

非生产型企业

 

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

 

 

  注:生产性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继续作为生产性企业的,其分销营业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30%;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分销营业收入比例不作限制。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本外商投资企业作如下保证: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 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三、 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 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五、 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六、 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附件二:

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批准证书批准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缴付情况

 

注册资本中至少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

 

 

 

 原经营范围

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本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如下保证: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 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三、 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 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

  五、 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六、 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附件三: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

上报文号              

 

申请企业名称

 

批准证书批准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原经营范围

 

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中至少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

 

 

通过上年联合年检

 

 

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注册资本

 

 

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

 

省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省级商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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