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18日   (88)财工字第522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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