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文章发表时间:2005-07-01 19:10:58

    经市政府同意,从7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去年的635元调整到现在的6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5.5元调整为6元。6月2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本市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的信息。

  

  为了不断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综合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等因素,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至今已调整13次。

  

  劳动保障局还明确,单位在支付月最低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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