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办法出台


文章发表时间:2006-04-12 19:36:50

  4月11日上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的受理办法,首次对用人单位资质作出规定: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

  

  ■外语获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作要求);计算机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所学专业属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不作要求;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因“支边”、“支内”父母一方户口由上海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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