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明电[1995]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已经以国税发〔1995〕162号文件下发,现对通知中的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中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故此,该通知的执行日期改为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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