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钻石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钻石交易的有关税收规定

  1.对国外产钻石(凭产地证书)进口,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钻交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口的成品钻石,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国产钻石,凭核准单,按实际成交价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对加工后的成品钻石进入到钻交所,再以成品钻石报关进口的,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钻石出口不退税。

  2.钻交所会员单位间在钻交所内的钻石交易(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凭核准单和交易凭证,免征增值税。

  3.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钻交所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关于钻石交易的实物核准

  1.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钻石交易核准单》,对进出钻交所的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登记信息的主要内容:进口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币别、缴款单位名称、税号、发票号、出口单位、货物名称、价格、国际代码和核准单类别(进/出境或进/出口)等。

  2.核准单(钻交所联)应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件,与发票一一对应。鉴于目前海关对核准单的具体开具办法尚未明确,为了做到核准单与发票一一对应,允许钻交所对核准单进行分割,钻交所应将分割的核准单建立明细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钻交所所有会员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凭《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书》,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2.对注销的会员单位,钻交所应在注销的当天出具《上海钻石交易所注销会员单位资格通知书》,并报浦东新区税务局。

  3.浦东新区税务局应及时在征收系统中设置标识,对已登记会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和购置钻石交易发票进行管理。

  四、发票管理

  1.会员单位按规定购置钻石交易发票时,还必须提供《上海钻交所会员单位购买钻石交易发票证明单》,对钻石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特殊码管理。

  2.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否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钻交所联),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会员单位留存的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右下角加注“已开专用发票”字样。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销售额(不含税价)=钻石的实际销售价/(1+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具体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五、纳税申报

  1.会员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浦东新区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随申报表按月申报《钻石购、销、损、存情况明细表》(见附件),浦东新区税务局应进行核实。

  2.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附相应的核准单(会员单位留存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号、核准单号等。

  4.钻交所应按季核对已登记的核准单信息、按销售对象分户汇总,并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省级)设置清册,在季末前报送浦东新区税务局。

  5.浦东新区税务局应按季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省级)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浦东新区税务局应留存底稿,并注明发送日期)。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六、会计核算

  1.会员单位应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单独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毛坯钻石”、“主营业务收入—成品钻石”,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单独设置“进项税额—成品钻石”明细科目来核算钻石交易发生的收入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会员单位一般应根据先进先出法原则按月计算钻石实际购入价(不含税价),并编制《钻石购、销、损、存情况明细表》。

  3.会员单位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按实际销售价格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毛坯钻石”科目。

  4.会员单位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应根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1)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成品钻石”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单独核算实际购入价大于销售价格的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实际购入价-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实际购入价和销售额均为不含税价。

  例如:

  购入钻石时,按实际购入价: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钻石)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收到海关即征即退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销售钻石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成品钻石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末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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