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获税收优惠


文章发表时间:2007-03-21 10:22:5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订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些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遵照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上述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通知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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