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律师服务广告的审查


文章发表时间:2007-04-27 11:12:03

各媒体单位: 

  近期,本市一些新闻媒体的分类广告中频频出现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宣称提供“离婚法律事务、外遇调查取证、债务清理、寻人查址”等律师服务的广告,其中部分广告存在非律师伪称律师提供服务、公司律师对外承接法律事务、一些调查公司假借律师名义变相开展私人调查服务等违法情形,违反《律师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律师服务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广告侵害,市工商局对于本市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律师服务内容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查验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广告证明文件: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同意律师刊登广告的书面证明; 

  4.其他真实性证明文件。 

  广告主所提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应一一对应并加盖年检合格章。 

  广告中仅出现律师事务所名义的,可以不提供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同意刊登广告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或者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或者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本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名单可至上海市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东方律师网,www.lawyers.org.cn)查询。 

  三、公职律师、工会公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对社会以律师名义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是接受公司委托或者指派,办理与企业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不得对社会以律师名义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企业广告中不得出现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四、发布律师服务内容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标明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证号。如果广告中还出现律师个人信息的(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明该律师的执业证号。 

  五、律师服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其宣传的律师服务范围应当以《律师法》的规定为准,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不得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述案件自述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六、律师服务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1.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2.明示或暗示其为某一领域专家,或者对诉讼代理结果作不科学的保证,使公众对该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 

  3.与法律服务无关的私人调查服务。 

  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在代理、发布律师服务广告时,严格查验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对此类律师服务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防止一些不具有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利用广告欺骗社会公众。对于发布虚假违法律师服务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违法责任,同时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移送律师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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