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

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

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企

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

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

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

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

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

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

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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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

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

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

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

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

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

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

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

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

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

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

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

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

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

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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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

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

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

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

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

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

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

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

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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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

为不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

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

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

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

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

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

(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

准或技术规范;

(四)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

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

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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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

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一)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

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

质量保证期限、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

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

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七条 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

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

告。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

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

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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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

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

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

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

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

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

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

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

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

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

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

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

用或报废。

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

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

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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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

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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