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UDC 628.44:631.879

GB 8173-87

(1987年10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2年2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农用粉煤灰对土壤.农作物.地下水.地面水的污染,保障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火力发电厂湿法排出的.经过一年以上风化的.用于改良土壤的粉煤灰。 

1标准值 

1.1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mg/kg干粉煤灰

项目 最高允许含量

在酸性土壤上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pH≥6.5)

总镉(以Cd计) 总砷(以As计) 总钼(以Mo计) 总硒(以Se计) 5 75 10 15 10 75 10 15

总硼(以水溶性B计) 敏感作物 5 5

抗性较强作物 25 25

抗性强作物 50 50

总镍(以Ni计) 总铬(以Cr计) 总铜(以Cu计) 总铅(以Pb计) 200 250 250 250 300 500 500 500

全盐量与氯化物 非盐碱土 盐碱土

3000(其中氯化物1000) 2000(其中氯化物600)

pH 10.0 8.7


1.2施用符合本标准的粉煤灰时,每亩累计用量不得超过30000KG(以干灰计)。 

2.其他规定 

2.1粉煤灰宜用于粘质土壤.而壤质土壤和缺乏微量元素的土壤应酌情使用,沙质土壤不宜施用。 

2.2对于同时含油多种有害物质而含量都接近本标准值的粉煤灰,施用时应酌情减少用量。 

2.3当粉煤灰污染物中个别元素超标时,在响应减少粉煤灰的施用量后方能使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Mx=M*Csi/Ci 

式中:Mx----i元素超标的粉煤灰每亩允许施用量,KG; 

M----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每亩累计施用量,KG; 

Csi----粉煤灰中I元素的最高允许含量,MG/KG 

Ci ----粉煤灰中I元素实测含量,MG/KG。 

2.4发现因施用粉煤灰而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或农产品中有害物质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或饲料标准时,应该停止使用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可采取施有机肥料,改种不敏感的作物或进行深翻等措施加以解决。 

2.5农田施用粉煤灰受各省市农业.环保部门指导与监督。 

3监测 

3.1农业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农用粉煤灰和施用粉煤灰的土壤.作物.水体进行监测。 

3.2在分析方法国家标准颁布之前,暂时参照《农用粉煤灰监测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农牧渔业部《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仁林.李应学.吴家华.潘顺昌.姚炳贵.李白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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