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5-93

代替 GB 3842-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车用汽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5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怠速法 

3 术语 

3.1 汽油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3.2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3.4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3.5 定型汽车(或发动机)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或发动机样机)。 

3.6 新生产汽车(或发动机)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或发动机)。 

3.7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T3845的规定。 

5 排放标准值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CO% HCU/V(mg·L-1)

四冲程 二冲程

轻型车 重型车 轻型车 重型车 轻型车 重型车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定型汽车 3.5 4 900 1200 6500 700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汽车 4 4.5 1000 1500 7000 7800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5 1200 2000 8000 9000

1995年7月1日起的定型汽车 3 3.5 600 900 6000 6500

1995年7月1日起的新生产汽车 3.5 4 700 1000 6500 70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4.5 900 1200 7500 800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杨、李国香、刘希玲、刘永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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