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类:燃料型炼油厂。 

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标准值 

2.1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第一级 第二级

  吨/吨原油 吨/吨原油

250万吨以下 2 4

250~500万吨 1.5 3

500万吨以上 1 1.5


2.2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 0.1

3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1


2.3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Ⅰ Ⅱ Ⅰ Ⅱ

1 pH值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2 石油类 10 10 30 30

3 悬浮物 100 100 200 500

4 挥发性酚 0.5 0.5 1 1

5 硫化物 1 1 1 5

6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3其他规定 

3.1表1、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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