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台发(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陆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处理工作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陆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验定,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当地台办必要时予以协助。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并通报同级台办,台办提供配合、协助。 


二、通知死者家属 

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单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如接待或聘用单位无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可通过两岸其他渠道(如红十字会等社团)代为通知。必要时也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逾期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 出具证明正常死亡,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由办案机关的法医出具确定其死亡的《死亡鉴定书》;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可请公安机关派法医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书》。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相关鉴定书。 根据海协与海基会《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死亡公证属应寄公证书副本的范围。台胞在大陆死亡,除出具相关鉴定书外,同时应由死亡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五、尸体处理 

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如需将尸体存放,可由当地殡仪馆妥善保存。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人持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如确认死者无亲属,接待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到殡仪馆火化,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出具相关证明备存在殡仪馆。 对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前,可由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死者生前对我友好,台办及有关单位可送花圈,或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 对家属要求按台湾当地宗教、风俗习惯举办祭奠仪式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法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在殡仪馆内进行。 办理丧事的费用自理。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骨灰、尸体运输,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将尸体运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五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外字第540号]办理尸体出境手续。 骨灰、尸体运输出境均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由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四个办事处承办,也可委托当地殡仪馆承办。如亲属提出将尸体运回台湾,运输手续和费用均由亲属自理。在两岸实现直接通航前,死者家属要求通过第三地运送尸体时,由其家属自行办理第三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协助。如台方提出由台湾直接派飞机或船舶运送尸体,应报国务院台办商有关部门后处理。 


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如家属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公证部门人员应当到场。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遗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由公证部门办理遗产移送公证书。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他理人。 死者原持有的我出入境证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八、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善后处理部门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抄国台办和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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