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严防跨国企业将境外经营亏损转至境内


文章发表时间:2009-07-30 13:13:27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严格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 

    通知称,各地税务机关要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通知称,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通知强调,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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