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24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