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27日以“2009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形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新规定着重提高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出台是基于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施行,原《规定》需要根据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并对新《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此外,近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较快,机构管理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对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规定》明确,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此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并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规定》还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