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规范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 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


文章发表时间:2009-10-12 10:31:41

    为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外汇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和《通知》对现行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规范,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的管理程序。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为确保获得投资额度的机构与额度实际使用人一致,《规定》和《通知》中明确: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此外,为防范跨境证券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外汇管理部门还加强了相关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督要求,强化了合格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报备职责等。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布了截至2009年9月末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今后还将按季度公布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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