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申请专利可获中央财政资助


文章发表时间:2009-10-13 10:00:30

    财政部日前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每项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为此召开紧急会议,部署落实财政部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资助的具体办法。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该项国际合作条约规定,允许专利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我国公民只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就能在全世界所有PCT成员国中生效。 

    财政部于9月27日印发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资助对象确定为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国内申请人,资助范围确定为国内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据悉,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等。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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