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出入境汽车运输,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拆装(改装)、汽车驾驶员培训(属教育领域)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出租汽车(仅限于在国内购车)被列为限制甲类项目。客货运输、汽车维修虽未列入限制类,但根据道路运输业利用外资现状,对这类项目也应适当限制。

一、审批原则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

2.申办项目必须符合三个有利原则: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引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

3.合营中方必须有从事道路运输业3年以上的经营经验;经营客货运输的,必须拥有营运车辆20辆以上,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4.申请进口汽车的出租汽车项目不予批准。

二、审批程序

投资总额在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投资总额在限额以下的项目:出入境运输,跨省客货运项目建议书报交通部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市)外经贸部门审批,但出入境汽车运输项目还需在立项后向口岸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过境指标后才能上报合同、章程;省内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汽车维修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交通部1993年规定,上述诸项目均需报交通部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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