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有关政策机审批原则


民用航空业主要指机场、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航空器维修。

机场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

(一).审批条件:

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

(二).允许投资的范围:

投资建设并经营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飞行区;

经批准可从事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与机场配套项目的经营;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不允许外商投资或参与管理。

航空运输企业

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中,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

(一).审批原则:

允许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合资、合作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目前先采取时点方式举办一、二家,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审批条件:

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中表决权不得超过25%;

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

不允许外国的机场当局、航空制造企业参与投资。

通用航空:

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中,外商投资通用航空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

通用航空包括工业航空和农林业航空,不允许举办外商独资通用航空项目。

工业航空项目要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航空器的维修:

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中,外商投资航空器的维修被列为允许类项目,但有一些特殊要求。

审批条件:

外方必须提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中方必须提供一定的国外维修市场,不能仅限于国内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雇用中方人员及工人为主。

以上四类项目的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企业,应先征得中国民航空总局同意。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项目,民航总局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飞机维修项目,在民航总局同意立项后,由地方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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